司法院院字第15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4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33、143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既称以交付文书时视为送达之时,法院书记官祇须取得邮局收据,即可依同法第一四三条第二项规定,作成证书附卷,无须另取邮差所作送达证书,至以后该文书果否达到,及邮局何日送达,均与交付时所生之送达效力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