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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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区长及区助理员等,犯普通刑法之罪,自应归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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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24.01.01 ) |
区长及区助理员等,犯普通刑法之罪,自应归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