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6115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遗族恤金,系对于遗族所为之给予,既非亡故者之遗产,自无继承之可言,亡故者债务,如非基于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应由该遗族负偿还责任,即不得以领受恤金之故令其负责。

  (二)合伙中之一人,虽于中途抽出股本,但既未声明退伙,仍应认为合伙人。至解散清算经通知而故不到场,其馀合伙人之清算,对于该未到场之人,并非无效,惟该未到场之人,对于清算所为之决议,如有争执,仍得诉请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