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26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之请求既无理由,则其判决主文,自应载明原告之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