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赘夫应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如对于妻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时,即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四款之情形相同,妻对于赘夫,自得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