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2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官署本于其职权放领之官产地亩,其所有权即已移转于承领人,该管行政官署,固不得任意变更,惟发现该项地亩依法令不应属于私人所有者。(如名胜古迹之类),该管上级官署,自得依监督权之行使而撤销之,若该项地亩确为人民私产,行政官署误为官产而放领,原所有人除得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外,并得提起行政诉愿,在未诉愿以前,该管上级官署不得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