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宪兵官长,明知所属士兵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自系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