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调查公民资格而设之户口册,系属公文书之一种,该册认为确有公民资格者之姓名上,加以相当标识后,其有非法涂销该标识,致销灭他人合法之公民资格者,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