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惩治土豪劣绅案件,第一审既已划归地方法院受理,自应依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三审制。

  (二)对于法院所为无罪之判决,检察官得于上诉期间中提起上诉,判决如已确定,苟具备法定再审之条件,并得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