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6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来呈所称之县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大队,如与战时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编成办法第三条所载之常备队相同,即系战时编制,除该队士兵归休后,在乡触犯普通刑法案件,应归普通法院受理外,若系在营训练服役期间触犯普通刑法案件,依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归军法审判,其官长既系在战时编制之常备队服务,则其触犯普通刑法案件,亦应归军法审判。至江西人民自卫队,系为民众组织,与陆军编制不同,其官长、士兵触犯普通刑法案件,应由普通法院受理。又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使人顶替兵役之人,包括第三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