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4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7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字第七一○号解释所谓如尚未予驳回,系指受理诉愿或再诉愿官署之决定书原本尚未作成而言,设再诉愿人于决定书原本作成后,始将再诉愿书法定程式更正(新诉愿法称补正),受理再诉愿之官署,仍依法定程序作成正本,分别送达,原无不合。惟在决定书正本未送达前,该决定书尚未对外发生效力,受理再诉愿之官署,并不受其拘束,如认为有必要时,亦得注销决定书,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