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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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24.01.01 ) |
检察官误乙为甲侦查起诉,法院仍误乙为甲判处罪刑,此种事实错误之有罪判决确定后,如实际受有罪判决之某乙,所提出之新证据,足认其对于该案应受无罪之判决,即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相合,自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