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202、48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金钱借贷约定以铜币为计算,而无必须返还铜币之特约者,如以法币折合铜币偿还,依民法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按返还时财政部所定兑价计算,至其他以铜币定给付额,而未订明应以铜币为给付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条之法意推之,债务人如以法币折合铜币给付,亦应按给付时财政部所定兑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