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0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5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用石击毙践食菜园之他人猪只,如系出于故意,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损坏罪,但应注意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