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供掺土制膏而持有含有鸦片成分之烟渣,应成立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