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充任某镇伪盐务稽征局盐引主任职务,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