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5 页 | |
某甲充任某镇伪盐务稽征局盐引主任职务,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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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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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充任某镇伪盐务稽征局盐引主任职务,应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