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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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7 页 | |
于抗战时期未经呈准警察机关许可之小贩,或未经县市商会指定之商店,擅自收售废金属或废棉絮,如无资敌等情形,应依县市警察机关发给收售废金属废棉絮小贩营业执照暂行规则第七条由行政机关处以罚锾,法院无审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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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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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抗战时期未经呈准警察机关许可之小贩,或未经县市商会指定之商店,擅自收售废金属或废棉絮,如无资敌等情形,应依县市警察机关发给收售废金属废棉絮小贩营业执照暂行规则第七条由行政机关处以罚锾,法院无审判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