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 |
查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关于案件之土地管辖各有范围不相统属,高等法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转于分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管辖,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应由最高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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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0 页 | |
查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关于案件之土地管辖各有范围不相统属,高等法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转于分院土地管辖范围内,地方法院或兼理司法之县政府管辖,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应由最高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