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代办邮政如因私人委托关系,于收到汇款后尚未代购汇票,即将其汇款侵吞,系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若已开给汇票,将应交邮局之汇票款项占为已有,即属侵占公有财物,自应成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