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所谓推事曾参与公断,系指推事曾于公断程序为公断人参与判断者而言,曾参与公断之推事,于当事人请求撤销公断人之判断或就其判断请求为执行判决之事件,应自行回避若推事试行和解,并非就事件为判断,与为公断人参与判断者迥异,故于当事人主张和解未成立请求继续审判之事件,仍得执行职务。至推事行调解程序,与试行和解性质相同,院字第七五一号解释,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