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四条,固规定各种人民团体之成立,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惟此所谓政府,非专指县政府而言,律师应于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既为律师章程第二十四条所明定,律师公会之成立,即无须先经县政府之许可,至律师公会应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之监督,关于抗战动员工作,并受军事机关之指挥,已于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十一条,律师章程第二十五条分别定有明文。县政府对于律师公会,自无监督指挥之权。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据湖南省政府二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呈称。据桂阳县县长胡济石删代电呈称。查县律师公会系属自由职业团体。依照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应受县政府之监督。钧府前颁县政府对地方团体行文划一办法第二条内载。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以令行之。惟律师公会之组织是否另有特别法令规定。当地政府有无直接监督指挥之权。未敢臆断。理合电请核示祇遵。等情。据此。查律师公会之组织。依二十年三月廿八日司法院第一五一号解释内载。律师公会之主管官署。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惟应依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具备章程及会员名册。呈报当地高级当部核准等语。基此认定。是律师公会。除受主管官署及当地高级当部之监督指挥外。无受当地县政府监督指挥之明文。又查本年六月二日国民政府公布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四条规定。各种人民团体之成立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是律师公会既系人民职业团体。又应受当地政府之监督指挥。究竟当地县政府。对于律帅公会。有无直接监督指挥之权。事关法令疑点。本府未敢擅专。理合备文呈请钧院察核示遵。等情。据此。事关法令疑义。相应咨请贵院查照解释见复。以便饬遵。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