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陆军抚恤条例系以妻未再醮为其应受恤金之条件,妻未再醮者,虽事实上与人同居,亦难谓非应受恤金之遗族。

  (二)陆军抚恤条例所谓再醮,系指通俗观念之再婚而言,不以民法上之再婚为限,妻于夫死亡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他男为类于夫妻之同居者,虽未具备结婚之法律上条件,亦应认为再醮,其与他男同居而生有子女者,如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之为类于夫妻之同居,即不得谓非再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