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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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1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 条 ( 24.01.01 ) |
刑法上之脱逃罪以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用不法行为回复其自由,而脱离公力监督为成立要件,司法警察官对于所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认有羁押之必要,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检察官处置,若别无正当理由,逾时并不移送,竟自行拘禁,则该犯罪嫌疑人,即非依法拘禁之人,縰有乘间脱离公力监督情事,亦不构成脱逃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