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9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34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参看院字第二一八三号解释),地方首席检察官于上诉期间内致片刑庭,声明上诉,该片内既钤盖其为一般公文所用之木刻名戳,即与该首席检察官签名无异。至主办检察官所提出之上诉理由书,虽在上诉期间外,但经地方首席检察官于上诉期间内声明上诉,不因主办检察官提出上诉理书逾期,而认其上诉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