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6 页 | |
反革命案内之被告,应送入反省院者,除共产党人自首法第八条所定情形外,应由检察官迳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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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案内之被告,应送入反省院者,除共产党人自首法第八条所定情形外,应由检察官迳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