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9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五三次会议,关于各级军队特别党部工作人员以现役在营论之决议案,系专就该项人员应服兵役与否所为之决议(参照行政院据军政部呈请核示原案)。至其应否视同现役军人,系关于身分问题,仍应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之规定以资解决,本院院字第二一四三号解释无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