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乙曾在系争地内葬有坟墓,由某甲提起确认该地所有权之诉,虽经民事确定判决,确认地属某甲所有,但某甲以某乙窃占不动产提起自诉时,刑事法院就地属何方所有之民事法律关系,仍应依职权自行判断,不受民事判决之拘束,即令刑事判决复认地属某乙所有,前项民事判决,除别有民事诉讼法所定之再审原因外,不得仅据刑事判决,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