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防最高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一款第五款内载,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违者除追缴外应分别惩处等语,则违背兼薪禁令者,应负刑事责任与否,应以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及其特别法之罪名为断,兼职机关之长官对于兼职之公务员给予薪俸,即系意图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之公款,应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处断,其支领兼薪之公务员,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共犯论,该公务员如隐蔽原有职务之事实,使该长官给予薪俸者,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罪,军人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