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卫大队长甲由形迹可疑之乙身上查获鸦片烟膏少许,经保长丙证明乙之烟膏系经医处方购回,为其子丁治病之用,甲因而将烟膏当众焚毁并将乙交保开释,既无纵放罪犯之认识,即其行为非出于故意,自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