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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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9、60 条 ( 24.01.01 ) |
(一)关于刑事诉讼之文书,其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如系沦陷区域,经挂号付邮而不能达到者,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为公示送达。
(二)前项文书虽得嘱托他法院书记官代为送达,但关于公示送达,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应经嘱托法院或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官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