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令服务于国营铁路之职工(如司炉)、警察及从事于公务之夫役,自应一律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