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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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3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28.10.23 ) |
矿业工业均非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之商业,公务员兼任私营矿场或工厂之经理董事长或相同之职务,并不违反同条项之规定,惟此等职务,为同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仍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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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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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28.10.23 ) |
矿业工业均非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之商业,公务员兼任私营矿场或工厂之经理董事长或相同之职务,并不违反同条项之规定,惟此等职务,为同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仍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