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省公路局修理厂之艺徒学徒,系学习修理各项机械,与正式员工不同,不能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