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7、21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盖有信封或公文封套上机关名义之长戳,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一项之公印,如伪造该长戳而具备足生损害之条件,应论以同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伪造印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