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6 页 | |
依非常时期处理军事犯办法,保释之人犯如出监后以故意犯罪,更受二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依同办法第四条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其残馀刑期,则此项保释人犯之再犯罪,自与刑法第四十七条所谓赦免后之再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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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6 页 | |
依非常时期处理军事犯办法,保释之人犯如出监后以故意犯罪,更受二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依同办法第四条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其残馀刑期,则此项保释人犯之再犯罪,自与刑法第四十七条所谓赦免后之再犯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