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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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8、399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县司法处所为裁判,因迟误上诉或抗告期间声请回复原状之书状,应向何处提出,在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上虽未设有明文,但参照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关于因上诉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书状,自应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之,若向原审县司法处请求转送者,原审县司法处对于该声请无论应否许可,均无庸添具意见书。至因抗告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书状,依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九条各规定,应向原审县司法处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