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近亲及监謢人而能操作营生中之未成年人独成一户者,自应编为一户,其人亦即为户口普查条例及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所称之户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