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5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兵及其备役干部,均属在乡军人 (参照陆海空军刑法第七条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安徽各县国民兵团清乡队,既以乡 (镇) 为单位,由所属各保抽调役龄壮丁编组使用,即系依国民兵役施行规则第三十九条受召集而服任清乡役务之部队,依同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民兵团各级干部与国民兵在训练服役期内,如有犯罪行为,应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处分,则该清乡队队长及为其干部之队长,在召集使用期内,均属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军人,于此期内犯普通刑法之罪,依民国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国民政府渝字第三七○号训令,及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一条第一项,应归军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