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9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物之价值较出典时增涨者,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本有加价回赎之规定,自此项办法因民法物权编之施行失其效力后,无论典物之价值涨至如何程度,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出典人祇须以原典价回赎,不得责令加价,当此非常时期,诚如原函所言,有定补救办法之必要,惟在依立法程序定有此项办法以前,除当事人依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声请调解者,有时得依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为加价回赎之裁判外,法院仍不得命出典人增加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