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2 页 | |
查禁烟法施行规则业于民国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公布,其第十六条于烟民已戒绝烟瘾者,明定为得免惩处,则烟瘾如已戒断,自可免予论科,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被害人,则以私人被害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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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2 页 | |
查禁烟法施行规则业于民国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公布,其第十六条于烟民已戒绝烟瘾者,明定为得免惩处,则烟瘾如已戒断,自可免予论科,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被害人,则以私人被害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