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9 页

相关法条:国家总动员法 第 5 条 ( 31.03.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田赋改征实物仍属征收租税之性质,与因加强国防力量贯澈抗战目的而征购征用国民总动员物资不同,妨害田赋征实,除其所实施之妨害行为,具备其他刑罚法令构成犯罪要件,应依该法令处断外,不能认为妨害依国家总动员法第五条规定所发之命令,而适用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