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8.11.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押女为娼之契约,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设有母因贫立约将其幼女押与他人学习为娼,在约定期限前自将其女带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