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营业商号为逃税故将一部营业收入不登账者,应依修正营业税法第十八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