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8 条 ( 24.01.01 ) |
军法审判案件关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应由受损害之人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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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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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8 条 ( 24.01.01 ) |
军法审判案件关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应由受损害之人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