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7 页 | |
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认为有侦查之必要者,应依公诉之侦查程序办理,但侦查后认为无庸起诉,不必送达处分书于自诉人,又该条之三日期限于第二款之情形,系就侦查之开始而言,若开始后之实施侦查,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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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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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认为有侦查之必要者,应依公诉之侦查程序办理,但侦查后认为无庸起诉,不必送达处分书于自诉人,又该条之三日期限于第二款之情形,系就侦查之开始而言,若开始后之实施侦查,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