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7 页

相关法条:国家总动员法 第 2、11 条 ( 31.03.29 )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第 8 条 ( 31.06.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家总动员法所称政府,系指国民政府及其所属之行政机关,为同法第二条所明定,自不包括司法机关在内。至同法第十一条所称从业者,系指从事于国家总动员业务之人而言,司法机关之职员或雇员,仅就其原有职务未经请假弃职他去,除按其情节轻重,应予分别惩处外,不能适用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