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 条 ( 24.01.01 ) |
某甲与匪伙约定时间抢劫某家,因上盗落后,行至距离目的地里许地方,同伙已将某家抢劫终了,是某甲尚未著手于抢劫之实行,系属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结伙抢劫之预备犯,应依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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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 条 ( 24.01.01 ) |
某甲与匪伙约定时间抢劫某家,因上盗落后,行至距离目的地里许地方,同伙已将某家抢劫终了,是某甲尚未著手于抢劫之实行,系属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结伙抢劫之预备犯,应依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