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与匪伙约定时间抢劫某家,因上盗落后,行至距离目的地里许地方,同伙已将某家抢劫终了,是某甲尚未著手于抢劫之实行,系属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结伙抢劫之预备犯,应依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