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3 页 | |
兵役法虽已修正公布施行,其施行法尚在拟订中,在该施行法未颁布以前,原有兵役法之各种子法,与新兵役法不相抵触部分仍准适用,业经军事委员会呈奉国民政府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渝文字第四六六号指令准予备案在案。甲乙丙同胞兄弟三人均系现役及龄男子,甲乙二人既经征集入营服行现役,显系同胞半数以上现役在营,无论其家庭生计是否由丙独负,依现尚有效之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某丙虽系现役及龄男子,亦应予以缓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