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应由军政警机关没收其所查获之银币银类,而该机关未予没收,连同人犯送经法院侦查结果予以不起诉处分,该项银币银类,并非刑法上所定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应予没收之物,院字第六七号解释不能适用,仍应送还该原送之军政警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