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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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 24.01.01 ) |
使令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吞服鸦片治病,其目的既在治病,自不能认为有违法性,其持有鸦片部分,应成立何项罪名,参照本院院字第二六○六号解释自明。至吞服鸦片之人即无责任能力,该使令吞服之人,自不发生教唆或帮助之问题,若明知他人素有烟瘾,而使之吞服鸦片抵瘾,如吞服者未达责任年龄,则使令之者即为吸食鸦片之间接正犯,否则应分别情形,以帮助或教唆犯论拟。